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创建部门:气象局       发布时间:2017-06-05 16:32:31

(一)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的技术性能应满足什么条件?

产品应满足国家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最新的技术要求。

(二)定型工作如何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主进行产品定型。定型名称和型号按照《气象仪器型号与命名方法》(QX/T 6-2013)执行,不得与已有许可证产品同型号。

(三)申请人提交的检测、测试报告是否有有效期的限制?

原则应为1年之内。

(四)申请人被许可情况发生变更应如何办理?

属于影响产品技术性能、状态性质、质量因素等的变更,申请人应按首次申请使用许可证程序向中国气象局提出申请。属于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地址等发生变更而不影响产品技术性能、状态性质、质量因素等的,申请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向中国气象局提出申请。

(五)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有时间限制吗?

经办人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受理机构终止本次行政许可。